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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现代特征论文
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
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
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
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
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
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
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
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
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
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
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
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
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
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
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
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
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
经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
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令人欣喜的是,在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
《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
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但遗憾的是,漆文对政府
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
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
毋庸置疑,政府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政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
政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政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而任何一个法
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
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
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政策立法与其说是
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政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政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
义上的经济法
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
何谓“现代性”“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
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
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
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政治经
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
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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