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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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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