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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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航空法airlaw1外层空间法outerspacelaw/spacelaw2第一节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3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制度4第三节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5第四节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6第五节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7

第一节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2历史发展31784419035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61944《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7

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1)世界性多边条约(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3)其他条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airspace)空间空气空间领空——国家主权所及外层空间公空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01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021919年的《巴黎公约》031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04

领空主权的内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地面国家的许可01保留国内载运权03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02设立空中禁区04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航空器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registration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mark)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登记,但可以转移321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AB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一)类型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不滥用航空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的实施无差别对待原则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01(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02

第三节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法律文件1963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东京公约》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简称“其他行为”)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人的上述行为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飞行中”: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航空器的登记国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二)《海牙公约》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特点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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