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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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

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

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交工验收的主要环节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公民用及市政工程项目在技术竣工后,即可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工业项目在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方可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四)合同文件;

(五)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由公司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的条件、内容和程序按照《XXXXXXXX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结算与审计等已完成;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已编写完成;

(三)建设工程质量已核定合格;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竣工验收由工程管理部组织;

(二)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需要,由企划部、财务部、设备部、审计室、档案室、使用单位、工程管理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工作

(一)听取工程建设的总结汇报;

(二)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移交(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结算及审计资料、设备资料等);

(三)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四)提出竣工验收意见,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办理固定资产(预)转固工作。

第五章验收有关问题的处置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发现有问题不能通过时,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XXXXXX的竣工验收由所属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矿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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