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宣贯(主要条文)张淑玲老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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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装置是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的核心,生产条件苛刻,危险性较大。装置储罐是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而需要在装置内设置的原料、产品或其他专用储罐。为尽可能地减少影响装置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减小灾害程度,故即使是为满足工艺要求,平衡生产而需要在装置内设置装置储罐,其储量也不应过大。作为装置储罐,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储罐的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当装置储罐超过上述总容积且液化烃罐大于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气体罐或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可在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形成装置储罐组。但对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单罐容积加以限制,主要是为确保安全,方便生产管理。装置储罐组属于装置的一部分。伴随装置规模的大型化,在装置边缘集中布置的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由300m3扩大为500m3、可燃液体罐由3000m3扩大为5000m3。5.2.23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甲、乙类物品仓库火灾危险性大,其发生火灾事故后影响大,不应布置在装置内。为保证连续稳定生产,工艺需要的少量乙类物品储存间、丙类物品仓库布置在装置内时,为减少影响装置生产的不安全因素,要求位于装置的边缘。5.2.24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条文说明:可燃气体的钢瓶是释放源,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是点火源,释放源与点火源之间应有防火间距。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但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以保证分析室内人员安全。5.2.28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5.3.7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基本一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专用控制室、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之外,是为了保证控制室、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6储运设施7管道布置7.1厂内管线综合7.1.1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条文说明: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带,对消防作业有较大影响,因此规定此类管带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尤其在老厂改扩建时,应予足够重视。7.1.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8消防8.1一般规定8.1.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应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条文说明:当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火灾造成的大面积重大损失,应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主要措施有:增设消防水炮、设置高架水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配备高喷车、加强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等。罐区灭火一般先进行控制冷却,然后组织扑灭。据介绍,钢结构、钢储罐的一般抗烧能力在8~15min,因此只要控制冷却及时,在10~20min内协作单位消防车到达是可以的。工业园区内的石油化工企业或小型石油化工企业距所在地区的公用消防站的车程不超过8min时,且公用消防站配备的车辆、灭火剂储量及特性符合企业的消防要求,可不单独设置消防站。8.2.7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条文说明:车库大门面向道路便于消防车出动。距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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