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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律学论辩(上)
〔提要〕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法
学界对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知识类型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代表性的观点有完全法学说、律
学法学说、律学说,以及先秦法家法学—汉以后律学说。笔者从中西比较和现代法学观
念出发,对以上诸说一一辨析,认为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是对制定法的注解,缺乏对
正义和权利这一法学核心问题的讨论,因此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而是“律学”。
关于律学的兴衰,笔者并不完全同意沈家本先生的观点,认为律学滥觞于秦,兴起于汉,
繁荣于魏晋,隋唐集大成;至宋元趋向衰落,明清复兴,迄清末而终结。关于律学的生成,
笔者认为律学在传统中国的形成有其必然性,而法学则难以生成,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最
直接关键的是,实体上缺少从人的“类”本质中抽象出来的超世俗的体现普遍正义与个体
权利精神的法;形式或者说方法上缺乏逻辑学在法律研究中的运用。文章最后指出,
律学具有概念明晰、解释准确、简洁实用的优点,一直是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资源,同
时也是传统中国和东亚法文化的特色。但由于它囿于经验和技术,因此与西方的法学形成
差异和差距。律学在清末为法学所取代,但律学传统影响至今,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发
展意犹未尽
〔关键词〕律学法学论辩资
知识、科学和艺术都是人类思维的产物。法律学术是人们对法律经验和法律理性
的总结与提炼,体系化与学理性是它迈向科学的标志,我们今天的法律科学就是这样发
展来的。毫无疑问,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法律学术,而且源远流长,但它是一种什么类型
的法律知识,或者说它是何种形态的法律学术?长期以来法学界存在着不同以至混乱的认
识,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种代表性的看法:完全法学说、律学法学说、律学说,以及
先秦法家法学—汉以后律学说
第一种看法在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那里就已得到确认。他曾撰有一篇著名的专文《法
学盛衰说》,用以阐明自己的观点。照他的说法,我国法学始于三代,盛于战国,至秦而
衰,汉代复兴,其后历代,虽盛衰不一,但作为法学的法律学术却始终存在。[1]此论影
响颇大,几乎成了百年来占统治地位的正统观点,今天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大型法学工具书
也深受影响。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总序”明言:“中国历史悠久,拥
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从周公、孔丘到孙中山的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学说中,都有
他们的法律思想。早从战国时期以来,就有专门的法学著作传世,其后历代法学研究都很
兴盛。从发展阶段说,中国历史上的法学大体可以分为:①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②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学,③从汉代到清代中期的法学,④清末至中华民国的法学。”[2]至
于教科书,在谈到中国法律学术的历史发展问题时,一般也都持此论。近年来也有论者,
从法学形态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无法学的观点提出了质疑。[3]这种看法相对于下面的律
学法学说,笔者称之为“完全法学说”
持“律学法学说”的大部分论者认为,律学即是法学。持有这种看法的多数论者同时
也是“完全法学说”者,他们将法学与律学等而视之。[4]另有一部分论者则认为,律学
是法学的一种,所以,律学也是法学。这类看法的典型表述是:“中国的律学,是随着西
汉经学的发展而兴起并在东汉时期至于大盛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引据儒家经义,注解法
律条文……这种律学,内容比较单一,自不完全同于内涵更为广泛的法学。但正如西欧12
世纪以后的法学中之有以传播、注解和宣扬罗马法为特点的注释法学派一样:它是法学的
一个部分,却是毋庸置疑的。即此一点,便可看出,认为中国封建时代无法学可言的论
点,是完全没有根据的。”[5]还有一种与此相近或者说变形的说法,认为律学是中国古
代的法学。[6]这一说法在法学界虽有主流化的迹象,但中国古代的法学与西方法学和我
们现在一般所指的法学究竟有何不同,论者们并未给予充分的辨析
尽管上述诸种看法之间有一些丝微的差别,但理路相同,宗旨一致,因此,不妨统称
为“法学说”。与此相对立的是“律学说”。这是传统中国自己的看法,而且很古老。据
考证,“律学”一词至少在魏晋时期就已出现,[6]到唐宋时它的含义更趋明晰,并被官
方认可为
门专学。[8]近代程树德先生在其著作中也曾提及,[9]但由于他没有作专门阐述,
加上论者的感情作用,故而长期以来,不仅应者寥寥,而且相对法学说的传播,律学说似
乎成了过时之论。1979年有人重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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