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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课程教案

授课时间

第周

授课方式

(请打√)

?讲授□上机□实验/训?其它

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十章信托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知识学习目标:熟悉信托的概念、特征和职能;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掌握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的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掌握公益信托的范围,了解公益信托的设立、终止,掌握公益信托监察人;了解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则。

课程思政目标:领悟诚实和信任是信托的基石,理解公益信托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进而强化遵纪守法、诚信至上、责任底线、保护民族品牌等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学重点与难点:

信托的特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的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第一节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的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2.信托关系具有三方当事人

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4.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拓展:信托与寄存保管

信托与寄存保管的共同点是财产都是由委托人转交给受托人(保管人)。

不同点有:

(1)在信托关系中,不仅信托财产的占有发生变化,信托财产的名义转为受托人;而寄存保管关系中,保管人只临时占有寄存的财产,并不发生名义上的变化。

(2)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要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为了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在寄存保管关系中,保管人仅负有安全保管和返还的义务,而不承担运用、处分财产的义务。

信托与赠与信托与赠与的共同点是都将财产交付给他人。

区别:

(1)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目的不同;

(2)长期规划功能不同;

(3)弹性空间大小不同;

(4)受益人的存在前提不同;

(5)对财产的控制力或影响力不同;

(6)受益人/受赠人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

(7)赠与是无偿的,信托则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

二、信托的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是指受托人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经营管理和处理财产的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是指信托具有筹集资金和融通资金的功能。

(3)社会投资职能,是指信托机构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的功能。

(4)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是指通过信托业务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为之提供信托与咨询事务的功能。

(5)为社会公益服务职能。

案例:一代歌后梅艳芳生前芳华绝代,万众瞩目,香消玉殒已近6年。但是,梅艳芳依然无法从人们的视线中远去,与她有关的新闻时不时还会出现在各大媒体,其中她的上亿遗产尤其令人关注。

2008年末,香港高等法院对梅艳芳上亿遗产案做出判决梅妈覃美金败诉,梅艳芳在2003年12月30日病逝前27天立下的遗嘱将其巨额遗产交给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行为有效。

梅艳芳遗产案虽尘埃落定,但人们对梅艳芳遗产的关注并没有因此终结。相反,其处理其亿万遗产的方式却引起诸多疑惑梅艳芳宁愿把遗产交给外人,而并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留给母亲的做法令很多人想不通,有的人甚至指她不孝。那么,事实真是这样吗?梅艳芳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第二节信托基本法律制度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信托法仅指《信托法》。本书仅指狭义的《信托法》。

一、信托的设立

信托的设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确定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信托设立的条件

(1)具有合法的信托主体。我国营业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须为特殊主体,即为国家法律特别许可的信托公司。

(2)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合法的、确定的信托目的,是设立一项信托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

(3)具有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期待实现的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同时,委托人对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而人身权以及其他不独立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不能作为信托的财产。

(4)具有合法的设立形式。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

(5)登记生效。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二)信托的成立以及信托书面文件的记载事项

1.信托的成立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一旦生效,即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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