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员岗位规范》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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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员岗位规范》编制说明

一、立项背景和目的

(一)立项背景

随着我国商事纠纷数量持续增长,商事调解凭借其高效、灵活的特点,在深圳等经济活跃地区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当前商事调解的规范化水平仍有待提高。作为调解工作的核心主体,商事调解员的职业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程序的公正性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是保障商事调解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前,商事调解行业正处于专业化、职业化转型的关键阶段,但调解员队伍建设仍面临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管理标准不统一。各商事调解组织对商事调解员的准入条件、执业要求等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商事调解员职业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

二是培训体系不完善,商事调解员的培训内容、方式和评价机制缺乏统一标准,难以适应实务中对调解技能和法律素养的复合型需求。

三是岗位职责不明确。商事调解员的职责范围、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尚未形成系统性规范。

因此,亟需制定《商事调解员岗位规范》,以统一商事调解员管理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培训和评价体系,推动商事调解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商事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编制《商事调解员岗位规范》标准,是规范商事调解服务核心队伍、提升商事调解员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商事调解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圳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提升调解员专业能力。本文件明确了商事调解员的资质要求、培训体系和考核机制,系统性提升商事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调解服务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二是增强调解公信力。通过规范商事调解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建立透明化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吸引更多商事主体优先选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途径。

三是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本文件为商事调解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统一的管理依据,有助于推动商事调解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是助力深圳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与国际规则接轨,本文件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深圳商事调解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增强对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能力,助力深圳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标准编制的过程、原则和依据

(一)任务来源

2023年5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司法行政领域)项目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28号),“广东深圳光明区商事调解服务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试点”)获批在列。

为推进标准化试点建设,更好地用标准化方式规范商事调解员的专业行为和服务,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行业的发展,经过前期走访、调研、座谈等过程中收集到的标准化需求,标准化试点承担单位提出了包括《商事调解员岗位规范》在内的多项标准的制修订需求和计划。

(二)标准编制过程

1.现行标准梳理和商事调解组织调研。

2025年1月—4月,标准编制组开展国内外商事调解组织及商事调解员相关标准、文献资料的收集与商事调解组织调研工作。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机构对商事调解员的资质、培训、从业、资格认证等要求,基于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并参考人民调解员的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商事调解服务现状及国内相关商事调解组织对所辖商事调解员的聘用和管理要求,总结形成了涵盖商事调解员岗位管理的资格与职责、能力要求、工作要求、处罚要求等要求的调研文件。

2.标准起草编制。

在持续深化调研及总结的基础上,2025年5月,标准编制组完成了《商事调解员岗位规范》初稿编写,并向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提请团体标准立项。

(三)标准编制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本文件编制过程中系统研究了国际调解协会、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美国仲裁协会、欧盟等国际先进商事调解机构关于商事调解员管理的标准体系,深入分析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商事调解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规范。通过实地调研、专家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深圳市商事调解组织的实际需求和建议;同时严格遵循团体标准制定的法定程序和编写规则,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指导性原则。

本文件规定了商事调解员的资格与职责、能力要求、工作要求、处罚要求以及其他参与商事调解工作人员(商事调解秘书)的特殊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对商事调解员岗位的规范化管理。

3.地方特色性原则。

本文件参考借鉴了光明、河套、前海、罗湖、福田等区域多家商事调解组织对所辖商事调解员的内部管理规范和要求,充分考虑了实操性和可落地性,有望通过光明乃至深圳对商事调解员的规范化管理试点应用,为全省乃至全国商事调解员的管理提供规范化的模板。

(四)标准编制依据

1.标准编制的规则。

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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