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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对应部分,本示范文本不再誊抄。
5.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编制。工程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鼓励招标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7.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条件和其他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具有充分竞争性。
8.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9.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总承包管理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1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0.1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文号。应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一致。
2.项目概况。应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一致。其中项目总投资应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填写;本次招标工程估算价,应根据相应的招标范围汇总填写。
3.资金来源、出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者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审批资料填写。
4.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二)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应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招标范围相一致。但不得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
(三)投标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企业资质情况和状态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显示情况和状态为准。相关查询条件或功能不具备除外。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接受被标注“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外省企业未提供指定期内资质有效或正常状态的核查结果)企业投标和确定为中标人。
2.联合体。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3.1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拟派项目经理的专业和资格等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拟派项目经理可采用职称等作为资格要求。
3.2项目经理专业和等级应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3.3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等依法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及其拟派负责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1个,工程业绩设置的指标条件不得超过1个。设置的业绩要求应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本次招标工程相关指标要求。
4.业绩证明材料
一般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业主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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