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法律案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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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18年1月,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并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张三工作表现良好,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2018年4月,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公司领导找到张三,告知其公司需要裁员,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三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且公司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应否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某公司未优先留用张三,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张三不属于上述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法院判决

某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

1.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某公司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启示如下:

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合规。

2.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2篇

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该公司员工小李(化名)于2016年7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李的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入职后,小李发现公司存在严重的加班现象,几乎每周都有加班,且加班时间较长,有时甚至达到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尽管小李多次向公司提出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小李感到十分不满,遂于2018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安排加班行为?

2.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3.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三、案件审理过程

1.仲裁阶段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李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依法调取了小李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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