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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9)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五)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强化了对危险物品擅自使用和处置的处罚。新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处以重罚,必将促使其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到了更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重大,强化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将促使其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职责。(10)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五)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1、强化了终身行业禁入。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强化了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五)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3、强化了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五)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4、强化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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