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试验法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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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驗法庭;校園暴力定義;校園暴力形成原因;家庭因素:

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可能是有些功能性的作用的,這些行為可能是青少年用來向我們求援的信號。現在大多為雙薪家庭,父母親與孩子的相處時間短暫,孩子平日假设沒有什麼特殊的情況,家長常會置之不理,而忽略了孩子內心的狀態。有些孩子就會轉以特殊的行為來吸引父母的關心注意。

家庭裡有暴力情事發生,也會造成一個孩子的暴力行為。;社會因素:

校園是社會的一面鏡子,校園會反映社會的現象。現今的社會選舉風氣惡劣,暴力充满,立法院一開席就會打架謾罵,大人世界如此不理性的處理事情,給青少年一個很不良的示範。

大眾傳播媒體提供青少年一個最正确的模仿對象,還有社會化的模式,美體所傳達的訊息代表著時尚,假设沒有模仿就表示落伍,而青少年的判斷是非的能力往往較差,對於媒體所呈現的暴力鏡頭容易造成盲目的偶像崇拜,當作英雄一般。;學校因素:

為了認識自我,尋找自我,需要多重的管道由別人那裡了解自己的定位,所以同伴的看法對青少年來說非常的重要。所以當同伴施與壓力,或是沒有辦法受到同儕接納的時候,青少年往往就會出現衝突行為。而為了自己的定位,具有相同傾向的青少年也容易結黨行動,排斥他人,衝突在所難免。

當一位老師對學生的態度過於苛刻,或是有歧視學生,對學生過度的體罰,則學生長久下來心生怨恨,便會對老師進行暴力的行為。

;霸凌的定義;霸凌事件;恐嚇的定義;恐嚇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平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平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其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暴力公然侮辱罪;少年事件處理法;1.7~14歲之兒童或少年觸法行為

依照刑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因此7~14歲的兒童或少年必然不得判刑

但應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並得裁定保護處分

其中7~12歲的兒童觸法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第1項??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

而12歲到14歲的少年觸法

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審理

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程序請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章

;2.14~18歲的少年觸法行為

少年觸法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審理

程序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

;(1)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法院接受依第17條報告的事件或依第18條第1項移送的事件後

少年法院應依第19條之規定開始調查

如少年觸犯之法律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事件繫屬後已滿廿歲者

少年法院應依第27條第1項第1款移送檢察官

如少年法院認為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少年法院得依第27條第2項第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接受少年法院移送之案件後

應依第67條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則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第2項返送少年法院

;(2)少年保護事件

除上述移送檢察官起訴者

少年法院應依第28~30條

裁定不付審理或開始審理

;3.12~18歲之少年虞犯

少年虞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少事法

兒童無虞犯的適用(7~12歲乃兒童)

由於少年虞犯並未觸法

故不得予以刑事處分

因此應依第三章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

;北縣校園霸凌判決施暴學生和家長要賠22萬;首例!體罰過當學校上網抱歉;狼師停職領半薪人本抗議;個人心得;徐慧鳳;連翌均;陳玟璇;陳韋如;曾雲婷;

我們的報告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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