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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第二版);老年人权益保障综述;贰;(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单设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与扶养的一些法律问题。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一)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间。
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的重要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所认可的父母子女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自然意义上的血缘联系而存在,不能人为解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在一般条件下,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因父母合法的送养行为而终止。
依出生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自然血亲又分为婚生???非婚生的亲子关系。
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生育的子女。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是就子女对父母的法律关系上的地位而言却是相同的。;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本无自然意义上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有两类。
(1)养父母与养子女。基于有效的收养行为,会使得本无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
(2)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一,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二)子女以外的其他赡养义务人
这里所称的“其他赡养义务人”是指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除父母子女关系以外最亲近的直系血亲。通常情况下,老年人由其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赡养问题。有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认为自己是由父母抚养长大的,从未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过,所以也就不负有赡养的义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也作??相同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2款中规定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就包括这里所指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2)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一)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
经济需求是老年人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由于老年人生理机能的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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