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 - 副本.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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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刑事责任年龄;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三节刑事责任能力与相关影响因素;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和患严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因而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他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这表现为,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具备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还表现在,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

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①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②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类型:;(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

凡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是两类人:

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②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前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②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③盲人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精神障碍;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①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一般认为,刑法中所说的“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性精神病、周期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瘾症性精神病等。

所谓“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正常时期”,包括上述某些精神病(如癫痫性精神病)的非发病期。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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