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盛世安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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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安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盛世安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产品的盈

余分配权。本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水平是不保

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盛世安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

时生存,我们按确定的每年(或每月)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的,每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月领折算系数。

上述月领折算系数的数值为0.085。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不计利息)后的余

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别约定

如果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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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安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三)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

同利益条款“第十四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九条犹豫期”,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保险事

故通知”、“第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年龄错误的处理”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

减轻我们责任的内容。

(五)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5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

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六)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养老年金领取期间届满日零时止,保险期间根据投

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和领取期间确定,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七)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

费方式可选择年交或月交,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

费。支付保险费的具体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可选择一次交清、年交或月交。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月交的,交费期间可选择3

年、5年、10年、15年、20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限女性被保险人)、至被保险人58周岁(限女

性被保险人)、至被保险人60周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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