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分析16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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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

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自颁布以来,对该制度的合理性和性质的研究,一直引发着理论界与实务界激烈谈论,各种思想的碰撞,为我国刑诉法的修改都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其中对该制度的不满之处,是在于人们所诟病的,公、检、法机关在适用监视居住制度时具有很大的使用张度,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使公民的人权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这也是建议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原因。所以,通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意义进行阐明,指出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通过与国外类似制度比较和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思考其改善方法。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所;制度意义;存在问题;改进方法;

目录

TOC\o1-3\h\u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4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4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法律属性 5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功能与意义 6

1.实现取保候审与逮捕制度的有效衔接 6

2.防止新罪的发生 6

3.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7

4.保障公民人权 7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变化及现存问题 7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变化 7

(二)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现存问题 9

1.对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规定不明 10

2.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费用成本过高 10

3.超羁押化倾向 11

4.被追诉人权利保障问题 11

5.监督和救济体系不完善 12

三、国外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考察及其启示 13

(一)国外的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考察 13

1.大陆法系国家 13

2.英美法系国家 14

(二)国外类似制度的启示 15

四、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之法 16

(一)细化对固定居所和指定居所的法律规定 16

(二)细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之规定 17

(三)完善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 18

(四)完善监督体系 18

(五)完善救济体系 20

(六)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建设 20

结语 20

参考文献: 2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应当被监视居住的被追诉人来说,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的被执行人将会被指定居所对其进行监视居所,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条件如下,1、当被追诉人在办案机关所属地域的市和县范围里没有固定的居所时;2、或者可能被处以恐怖活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其固定居所处监视居住可能引起阻碍侦察的麻烦,在取得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执行后,即可对被追诉人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首先,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追诉人而言,我国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对其规定六项义务: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被追诉人不可从居所离开,不可私下通信他人或者与他人相见;不可作出干扰证据的行为,在司法机关需要的情况下被追诉人能及时到案;将证件交予执行机关保管。其次,该制度的适用,公、检、法三个机关都有权决定,对适用决定和制度执行的监督,交由检察院负责,该制度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除了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羁押场所外,都可以为被追诉人指定的居所,只要能保证安全、生活条件、易监督,我国刑诉法规定了监视居住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但被追诉人由其他部门移送检察院和法院后,若检察院和法院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将重新计算,因此,对被执行人的监视居住可长达十八个月。再着,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可以对被执行人采用电子监控或者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在侦察期间还可以监控被执行人的通信;应当在执行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家属,不能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还做了折抵刑期的规定,监视一日即可抵管制一日,两日可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最后,被执行人一方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错误或者执行违法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纠正违法;对于违反义务的被执行人,司法机关有权视情形予以逮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向下情形,不同于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存在,它有着专门的执行方案和监督方案,司法机关对于该制度的适用自主审查的力度也比较大,在特定罪行下只需认为可能妨碍侦察就可适用,也有着只有羁押措施才有的特点——可折抵刑期,介于羁押性措施与非羁押措施之间,作为一种逮捕替代性措施,一直以来,设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对被追诉人降低羁押率的。而羁押与非羁押的界定,一般都看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而在我国的所有强制措施中,只有对人身自由限制十分严重时才可折抵刑期,如同拘留和逮捕,可见指定居所监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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