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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论
案例分析题
张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17年,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0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这30000元报酬是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
答案:若按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获取的报酬3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适用30%的税率,则张先生应该缴纳的税额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
若分10个月支付,则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为3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适用20%的税率,则张先生一共需要缴纳的税额为:
(3000-800)×20%×10=4400元
由于分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缴税额比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应缴税额少800元(5200-4400),则张先生应选择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
第二章公司设立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7年3月,B机构就20×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的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
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000×25%
=250(万元)。
问题:非居民企业A应如何重新规划才可少缴税?
【分析】
如果通过税务规划,使得案例中的特定所得都与常设机构B没有实际联系。甲股份由A直接持有,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A是香港居民。则规划后所得税为: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500万元。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500×7%=35(万元);
(2)利息所得45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450×7%=31.5(万元);
(3)股息所得20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
息总额的5%。预提所得税为200×5%=10(万元);(4)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以上所得税合计76.5万元,比规划前少173.5万元。
案例二:总分机构的税收筹划
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的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1)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
(2)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也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3)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4)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O万元、30万元、80万元。
问题:试分析在每一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将乙公司设立成哪种组织形式更合适?【分析】
第(1)种情况下,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第二年纳税较少,可以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第(2)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有盈利时,从表2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
子公司形式对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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