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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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术语、规范性引用文件、总体要求、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督查督办、监督评价以及综合研判。

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网上信访事项,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网上信访事项Businessofthepeoplesletteronline

通过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设立的“领导信箱”和信访工作机构设立的“网上信访”“手机APP信访”“微信信访”等网上信访平台,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群众来信,以及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通过阳光信访信息系统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总体要求

4.1.1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回避。

4.1.2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信访数据。

5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见附录A。

6工作要求

6.1网上信访平台受理网上信访事项

6.1.1接收

登录信访信息系统,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信访人通过本级网上信访平台提交的网上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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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甄别

对接收的网上信访事项作如下甄别:

——敏感信。涉及工作秘密的来信,按相关规定呈报;

——无效信。属于《省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款项的信件,存档备查;——常规信。以上两种之外的来信,进入常规办理流程。

6.1.3判重

6.1.3.1如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与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均基本相同,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已登记信访事项的基本信息自动关联到该信访事项。

6.1.3.2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判定为信访人本人反映的重复信访事项。

6.1.4完善信息

根据信访诉求的主要内容,对网上信访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完善,主要包括:信访目的、内容分类、问题属地、所属系统、热点问题以及信访原因等。

6.1.5拟办

6.1.5.1对反映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来信,提出转送办理

建议。

6.1.5.2对意见和建议类的来信,提出转送参阅建议。

6.1.5.3对重要的“联名信”或“扬言信”,提出转送办理建议。

6.1.5.4对重大、紧急类信访事项,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局领导决定。

6.1.5.5对重复信访事项,按照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办

理。

6.1.5.6对其他需要呈报上级领导,或者需要重点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报请局领导审定。

6.1.6办理

6.1.6.1告知

6.1.6.1.1以下事项应告知不予受理,引导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

机关提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6.1.6.1.2以下事项应告知不再受理:

——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6.1.6.2直接回复

3

对下列信访事项可直接回复信访人:

——询问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内容不清或无实质性诉求;

——对解决信访问题表示感谢;

——咨询相关信访法规、规定;

——对信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其他可直接回复的信访事项。

6.1.6.3转送

6.1.6.3.1对信访人提出的一般网上信访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办理。6.1.6.3.2对信访人提出的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6.1.6.4交办

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网上信访事项,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交办网上信访事项,一般由部门领导审批。

6.1.6.5存

已告知过正在办理,或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存档备查。

6.1.6.6摘报

每月在“省委书记信箱”、“省长信箱”中选择部分反映当前全省经济社会热点及民生问题的重要来信进行摘报,编写《省委书记、省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重要来信呈报》报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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