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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设计公司具体名称]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园林绿化设计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姓名1]、[股东姓名2]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园林绿化设计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园林景观规划、绿化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秉持专业、创新、环保、美观的设计理念,致力于打造高品质园林景观项目,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园林绿化设计公司全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具体邮编]。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各类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包含城市公园、住宅小区、市政道路、商业广场等项目的园林规划布局、植物配置设计;
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从土方工程、苗木栽植到园林小品建造全程把控,确保工程质量;
提供绿化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监督施工进程、审核施工工艺与材料,保障项目合规;
开展园林相关技术咨询、培训业务,分享前沿设计理念、植物养护知识等;
销售园林苗木、花卉、园艺工具及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元整。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元)|
|----|----|----|----|
|[股东姓名1]|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具体日期1]|[X]|
|[股东姓名2]|……|……|[X]|
……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股东应按本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获取红利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对公司业务经营提出建议、质询,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不得抽回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协助公司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于每年[具体时段]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决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
第七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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