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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刑、法、律

中国古代法源于何时,这个问题不容易作出确定的回答。《管子·任法》云:“故黄帝之

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这里讲的是传说中最早的法,所谓“皇帝李法”。此

外又有“皋陶造法律”之说,其说虽然较“黄帝李法”更见具体,毕竟还未得到考古发掘的

证明,只能存而不论。

有古代文献记载,又有考古材料依据的已知最早的法,大概是夏的法制。如果从这时算

起,中国古代法的历史便有整整4000年了。这里须要说明,所谓有4000年历史的法,是指

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我们可以由人类学角度界定这种现象,称之为社会暴力的有组织的运

用,亦可以从社会学立场出发,把它看成是社会控制的某种专门形式,但是不管怎样,我们

总是把它作为一种单一的东西来把握的。这与古代文献中法的一义多字现象形成鲜明的对

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今人与古人看法殊异,毋宁说,它表明了同一事物内部存在着的不同

方面,具体说是表明了事物自身性质的单一与它在文化符号上种种表现的差异。这正是值得

我们注意的地方。

古文献中用以指称法律现象的字、词颇多。它们之间联系与衍生的关系虽然远不能说已

尽脱晦暗之境,却也不乏踪迹可寻。这些踪迹一方面反映着古汉字演变的规律,一方面反映

着中国人的早期历史经验,以及这些经验随社会变迁所起的变化,因而极值得注意。

《唐律疏议》简述法律的沿革曰: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

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

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

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这里以刑、法、律三字分述法律史上三个重要时期:三代、战国和秦,正可以作我们叙

述的线索。

三代时期的法律名目繁多,有禹刑、禹井、汤刑、殷罚、吕刑、刑书九篇、九刑、五刑

等等,这些虽对于不同时期、国度法律的指称,究其性质却都可说是刑。而刑的含义,在当

时与现在是不同的。古时刑与罚同义,专指今所谓死刑、肉刑。《吕氏春秋·顺说》所“隳

人之城郭,刑人之父子也”即此。《集韵·阳韵》:“创,或作刑。”“刑人杀人”等语即是借

刑为创的用法。这实际反映了先民对于刑罚与战争不加区分的特殊观念。

《天文志》:左角李,右角将。孟康曰:“兵书之法也。”师古曰:“李者,法官

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李法》。”

这段对“黄帝李法”的解说以“征伐刑戮”并提,殆非偶然。《国语·鲁语》臧文仲曰: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

者致之朝市。”更是将兵与刑视为一物,只大与小不同而已。《商君书·画策》篇谓“内

行刀锯,外用甲兵”,则是以内、外区别之。兵之与刑,二而一也。诚如钱钟书先生所言,“兵

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②。这是其特征上的相同;兵与刑同出于王者,实

为王者所专有,这是其渊源上的一致。攻城略地可能只是为了获取财富,然而军事征服往往

①《历代刑法考》页814。

②《管锥编》第一册页285。

还有镇压抗命者,使其驯服、从命的意思,由这一点来看,以暴烈之手段,扬王者之威权,

使令行禁止,又是兵与刑功能上的同一。

王曰:“告尔殷多士。今予惟不尔杀,余惟时命有申。今朕作大邑于兹洛,

予惟四方罔攸宾,亦惟尔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逊。尔乃尚有尔土;尔乃尚宁干

止。尔克敬,天惟畀矜尔;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

三代的法,以及当时人们对于法的看法,大致就是如此。

第二种意义上的刑字可以说是刑罚的泛称。《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中的刑便

是用此意。这层意思是在前一义上的引申与扩大,与后人说的法较为接近。此外据蔡枢衡先

生考证,刑还有简册的意思。《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这个“成”被认

为是筬的省笔,与《周礼·秋官·大司寇》中“邦成”之“成”同,皆表示简册。小篆以

(井刂)字表刑罚,以(干刊)字表简册。《说文》:“(井刂),罚罪也”,“法,(干刊)也”

即此。后只因(井刂)字与刭字相通,致失本意。楷书则一概作刑。以后刑既指刑罚,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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