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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不仅在陆地上可能会发⽣交通事故,在⽔上也是可能发⽣交通事故的,如船舶碰撞,发⽣交通事故,事情清楚的,可

以适⽤简易程序。那么,⽔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

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条为依法、便民和⾼效地调查处理⽔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经事故各当事⽅书⾯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上交通⼩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适⽤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任⼀当事⽅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证等严重违章⾏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进⾏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

规定执⾏。

第三条海事调查⼈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作,⼈数不得少于2⼈,且⾄少有1⼈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作流程:

(⼀)当事⼈申请。

各当事⼈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签名的《⽔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

1)。

(⼆)评估简易程序适⽤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式进⾏现场勘

查,完成⽔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简易程序,应书⾯(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简易程序的⼩事故,海事调查⼈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及其他有关⼈员,调查事故发⽣情况,并作

相关记录。

当事⼈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书、⽇志、记录簿复印件

及电⼦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员应制作《⽔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

当事⼈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

第五条适⽤简易程序的事故,结案以事故当事⼈在《⽔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签字为准,不适⽤《⽔上交

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

第六条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作客观、公正进⾏,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作。

第七条执⾏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递交的《⽔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起五个

⼯作⽇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个⼯作⽇。

第⼋条海事调查⼈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简易程序,或在执⾏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事故等级

或具备第⼆条第⼀款第(⼀)项⾄第(五)项的规定,应终⽌适⽤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调查处理,并书⾯告知事故当

事⼈。

第九条当事⼈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员应当场进⾏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签名,交付当事⼈。

调解不成或当事⼈不执⾏调解结果的,当事⼈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申请仲裁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第⼗⼀条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违反海事⾏政管理秩序的⾏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政处罚的有

关规定实施⾏政处罚。

第⼗⼆条适⽤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作。

第⼗三条本规定由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本规定⾃2013年2⽉1⽇起施⾏。

适⽤简易程序的⼩事故,海事调查⼈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及其他有关⼈员,调查事故发⽣情况,并作

相关记录。如果⽆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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