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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王用彬;固定资产税额抵扣与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关于简易征收
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认
几项新的政策规定
;〔一〕固定资产、不动产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细那么》第21条〕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细那么》第23条〕
◆《细那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财税[2009]113号〕;〔二〕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及税额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财税[2008]170号,下同〕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3.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企业的衔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三〕不予抵扣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免征增值税工程、集体福利???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条例》第十条,下同〕
◆《细那么》第21条:条例第十条第1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工程〔不含免征增值税工程〕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免征增值税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细那么》第22条:条例第十条第1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局部,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财税[2009]113号〕;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细那么》第24条:条例第十条2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丧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细那么》第25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本条1至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四〕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于条例第十条1至3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财税[2008]170号〕;〔五〕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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