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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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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4.04.18

施行日期1984.04.18

文号

主题类别传染病防控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和非甲非乙型)是法定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

面广泛、发病率较高等特点;部分乙型和非甲非乙型肝炎病人可演变成慢性,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

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群众,搞好爱国卫生运动,

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甲型肝炎和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粪—一口途径,乙

型肝炎和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肠道外如经血传播等途径为主。要力争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

早报告、早治疗、及早处理疫点,以防止流行,提高疗效,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减少疾病发生。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1.报告和登记:各级医务人员对疑似、确诊、住院、出院、死亡的急性、慢性迁延性和慢性活动性

肝炎病例均应作传染病报告,专册登记和统计。报告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急性、慢

性迁延性、慢性活动性、疑似或输血后肝炎。检测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的病例,应在报告卡上注明

阳性或阴性。各省、市、自治区应创造条件设点试行急性病毒性肝炎病原学分型报告

和统计,每个病例尽可能经抗--HAV(甲型肝炎病毒抗体)、IgM(免疫球旦白M)HBsAg、抗--HBs(乙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抗--HBc(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包括抗--HBC.IgM和抗--HBC.IgG)检测,分成

甲型、乙型、非甲非乙型和未定型。遇到急性肝炎暴发时,应先电话报告,然后填写卡片报告;有条件的

省、市、自治区也可作病原学分型报告。对疑似肝炎病例,应尽快确诊,或否定诊断后,作更正报告。对

慢性迁延性及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复发一次,报告一次。

各级卫生防疫站应做好疫情统计,各类肝炎应分别进行登记(包括按病原学分类登记),重复报告者

剔除,其中慢性迁延性及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一年只登记一次,一年复发跨两个年度者只在第一年登记。

为了提高诊断质量,各级医院应开设肝炎门诊。

2.隔离和消毒: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3周,乙型肝炎与甲型肝炎不同,可不定隔离日

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

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隔离可暂同甲型肝炎,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处理同乙型肝炎。条件具备时,甲、

乙和非甲非乙三型肝炎宜分室住院治疗。对留家病例,可开设家庭病床,由街道医院或公社卫生院负责隔

离治疗。病人隔离治疗后,对其居住、活动地区(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末消毒,由

城区卫生防疫站和农村卫生院负责进行。对日常性消毒工作和留家病人的家庭消毒隔离,由基层医疗机构

和病人所在单位或家庭其他成员共同进行。各级基层卫生防疫站要进行肝炎病例个案和暴发流行的流行病

学调查。

3.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对生产、经营饮食品单位的直接接触入口饮食品的人员、职工食

堂全体工作人员、食品商贩以及保育人员等,每年应作健康检查,发现肝炎病人立即进行隔离治疗。急性

肝炎患者待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后可恢复不接触食品、食具或幼儿的工作。痊愈后观察半年,半年

内无明显临床症状,每隔三个月作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均正常时,方可恢复原工作。患慢性活动性肝炎

或慢性迁延性肝炎者,一律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食具或幼儿工作。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或排除前,应

暂时停止原工作。

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4.幼托机构中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幼托机构发现急性甲型或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病人后,除患

儿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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