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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
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
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有法定资格;
㈡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㈣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
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
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㈥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㈦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
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
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
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㈡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㈢气瓶使用登记表;
㈣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
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
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
评审,并向鉴定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㈠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
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
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㈢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㈣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
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
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
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㈠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㈡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㈢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
控制,管理混乱;
㈣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㈤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
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
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
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
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
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
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
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
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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