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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韩亮等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2
【案件字号】(2022)辽14民终15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瞳侯秀菲吴玉刚
【审理法官】陈瞳侯秀菲吴玉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韩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
司
【当事人】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韩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亮
【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颖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张恩鑫辽宁郎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颖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张恩鑫辽宁郎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颖张恩鑫
【代理律所】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辽宁郎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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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韩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联通葫芦岛分公司及电信劳务公司作为案涉网络通信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应负该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检修责任,因其怠于履行维护、检修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缺席判决维持
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联通葫芦岛分公司及电信劳务公司作为案涉网络通信设施的所有人
和管理人,应负该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检修责任,因其怠于履行维护、检修义务造成他人损
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韩亮所受人身损害与其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韩亮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故电信劳务公司主张韩亮承担部分责任,于法
无据,不予支持。韩亮等三人系前往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劳务工作的建筑工人,一审法院按照
韩亮等人所从事行业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本案事实发生于2020年9月16日,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综
上所述,电信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
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1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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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6日早晨6时左右,韩亮乘坐三轮车去
建筑工地干活,当时坐在车厢里一共三个人,到乌金塘村与和尚沟村中间的油漆路上,路边
通信线杆倒落,杆上的线把坐在车厢里的包括韩亮等三人刮下车,掉在地上。通信线杆为联
通葫芦岛分公司所有。事发后,韩亮被120车送入南票矿区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外伤
后头痛。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6540.01元,治疗期间电信公司为韩亮垫付医疗费用6049
元。韩亮其他经济损失为误工费1174元(61211元/365天X7天)、护理费901元(46970.00
元/365天X7天)、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X7天)、交通费70元(10元X7天)、复印费
20.40元。上述经济损失合计为3356.41元(9405.41元-6049元)。另查明,联通葫芦岛分公
司与电信劳务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订《葫芦岛市分公司2018-2020年线路代维合同》。
联通葫芦岛分公司将葫芦岛市内、连山、南票辖区内所有的联通通信线路设备委托电信劳务
公司维护,并且电信劳务公司承担线路造成的第三人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案涉南
票区通信线杆就在电信劳务公司维护范围之内,韩亮所诉事件也发生在合同维护期内。以上
事实,有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住院结账汇总清单、线路代维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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