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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保薪乐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VIP

友邦附加保薪乐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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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保薪乐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保薪乐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主合同及

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

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的首个保

险单月度开始,每月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公司按月给付上述月度意外

全残保险金累计以六十个月为限。

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可于首次领取前或领取满整年度时,由被保险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金额等值于按本附加

合同《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给付表一(以每一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例):

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折算领取金额

剩余领取年度数

111779

223160

334156

444780

555044

若被保险人在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领取期间身故,则其剩余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并归于被

保险人遗产:

按《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剩余领取期间中不足一年的月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

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A2025-02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

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

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

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

期);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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