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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行为人认识错误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却令人头疼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同样无法避免。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六十九条中作出了明文规定,此外,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有关法律条文中,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还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由法律拟制成为的抢劫罪,这种拟制就造成了实践中在适用转化型抢劫罪时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理解都会产生不一样的观点和看法,并且立法自身带有的高度抽象性使其无法具象到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轻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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