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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变更-日常检查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进一
步确保工程建设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
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
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2号令)、《关
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
字〔2009〕18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过程中,于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临时
机构(简称工地试验室)。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包括公
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
改造工程),均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市
级质监机构),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质监机构),负
责本辖区内区县质量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各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
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检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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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变更-日常检查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
标准、规范、规程,应在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业务范
围内并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
工程建设提供客观、科学、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五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及其大修工程,独立特大桥,
独立特长(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等,均应当在施工现场
建立与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在上述项目施
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临时发生的施工单项工程,可视需要设立工
地试验室或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
抽检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其它工程根据建设需要宜建立与项目试验检测工作
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第七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1.承担本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2.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
3.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
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4.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本工程项目规定的监理试验工作;
2.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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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试验过程以及外委材料的送
检见证;
4.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验、批准,对标准试验进行
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抽检;
5.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批准使用经过
检验符合要求的材料;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其它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主要工作内容按
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施工或监理项目招标文件时,应根据
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设立方式和相关要求。工地试
验室所须开展参数、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数量和试验检测用房面积
要求等不得低于《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核准条件》(附
件一)、《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
标准》(附件二)规定。
参建单位各方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均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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