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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常见风险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条人单位应当依法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条【规章制度】

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

•二、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

•(一)民主参与: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

条第二款: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

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民主参与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应当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

工会、职工代表讨论和协商的证据,即保留会议纪要存档,保留档

案室存档,档案负责人离职,要做好交接工作。

•二、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

•(二)内容合法:

•1、内容违法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内容违法的情形和原因:

•(1)末位淘汰制度: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

纪要》:2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

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无过失性

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2)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迟到一次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

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旷工一天,扣除300%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

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工资中包含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

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6)在职期间不得谈恋爱、不得结婚;因岗位特殊性入职3

年内不能怀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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