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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作者: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入时间:2009-1-16

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细则。

鸡西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区、建制镇的城区、规划发展区和规划控制区。城市规划区

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安排和使用。

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种工程建设,都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我市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

指标和建设标准,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

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

市规划。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县、区(含建制镇)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临时委托的部门负

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和本细则,并有权检举、控告违

反城市规划和本细则行为。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定

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使城市规划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需

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

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

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

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

建设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日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

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第十二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

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县域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

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鸡冠区的详细规划和各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区的详细规

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

和各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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