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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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不见面审批”的概念、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审批过程、审批大厅、管理机制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江苏省“不见面审批”改革中具有审批性质的权力事项;对其他类型的权力事项,能够通过“不见面审批”形式办理的,应参照执行;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通过“不见面”形式完成的,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概念。

“不见面审批”指政府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有欠缺但申请人承诺在审查决定做出之前能补齐的情况下,通过职能整合、流程优化、信息共享,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办理、自助终端机办理、移动终端机办理、邮政寄递、全程代办等方式,融合线上信息系统和线下窗口服务,实现审批机关从受理审批事项到作出决定、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全过程与申请人“不见面”的审批模式。

“不见面审批”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体现,是一项普遍制度安排,核心内容是“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其中,“网上办”主要指审批事项尽可能网上办理,“代办制”主要是政府部门建立代办队伍,帮助企业和群众免费代办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结果通过网端推送或者邮政寄递送达,从而实现“不见面”。“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需要见面的环节,是实现“不见面”审批的重要保障。

(三)事项范围。

“不见面审批”事项主要是指省、市、县“三级四同”标准化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其他等6类能够做到“不见面”办理的具有审批性质的行政权力事项。对列入权力清单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其他类型权力事项,能够做到“不见面”的,本着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出发点,也应采取“不见面审批”的模式办理。

“不见面审批”以子项为基本单元。包括全程“不见面”和部分环节“不见面”两种类型。部分环节“不见面”的,必须做到最多见一面。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全程不见面事项的范围,逐步做到全部审批事项不见面。

(四)基本原则。

——便民原则。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解决企业需求为重点,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在法定范围内,简化受理条件,压缩申请材料,积极推行“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实行“不见面审批”全要素公开、透明,增强可预期性。

——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不见面审批”,法定程序没有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全部推行“不见面审批”办理;法定程序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可以合法实现的,也应做到“不见面审批”办理。

——共享原则。推进政府部门内部、部门之间审批数据大融合,按照“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的要求,实行信息无条件归集、政府部门有条件使用,实现上下级、同级部门审批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高效原则。扩大“不见面审批”覆盖面,提高集中度、增强准确度,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常用事项上突出体现“不见面审批”优势。完善并联审批协同机制,实行公开承诺制,解决行政审批时间长、盖章多、中介多、收费多、材料多等问题。

二、审批过程

(一)事项确定。

省级部门牵头梳理本部门系统“不见面审批”标准化事项清单,确定本系统省、市、县三级“不见面审批”事项名称及数量,经省审改办审核后公布目录。

省级部门公布的“不见面审批”标准化事项清单,各地必须全部做到“不见面”。省级部门没有公布的事项,而地方政府可以做到“不见面审批”的,可以纳入本地区“不见面审批”标准化事项清单。地方政府以文件形式发布本地区“不见面审批”标准化事项清单。

(二)实现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自助终端机、移动终端机、邮政寄递、全程代办等方式提交申请。采取“不见面审批”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不得强迫申请人只能“不见面”办理。

“不见面审批”部门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电子邮件、自助机、邮政寄递、传真和微信及移动客户端等,向申请人反馈审批结果。

行政审批部门应运用现代识别技术,通过视频连线、人脸识别、U盾身份认证等解决防伪、安全问题,实现审批全流程“不见面”。

(三)基本流程。

1.受理。

审核材料。对照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逐项审核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认填写是否规范。对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由提供方负责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方负责核实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内容、时间期限等,通过网络平台、电子邮件、信函、传真、邮政寄递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作出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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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膏建材、电力金具、教学设备等行业技术、销售、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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