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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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我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市委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适用范围、管理权限

(一)全院所有科级干部均由医院党委按照本条例选拔任用。本条例也适用于对护士长、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

(二)凡经医院正式发文任命的科级干部,均由医院党委统一管理,组织人事科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三、选拔任用条件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勤政,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掌握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和工作规律,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

(五)科级干部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提任科级党务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身体健康。

四、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在本科室选拔任用的,本科室全体人员参加;推荐到他科任职的,由被推荐对象原科人员和拟任职科室及相关科室选派人员参加。民主推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表、测评表;

(三)对不同职务的推荐表、测评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向医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但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个别特殊需要的科级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考察科级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特别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品质。

考察科级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干部考察公示;

(三)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并整理归档。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测评情况;

(五)考察组成员签名。

在考察过程中,对考察对象表示不同意或不称职的人数超过参加考察人数三分之一者,不得提拔任用。对任(聘)期届满的干部,表示优秀和称职的人数必须占参加考察人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方能连任。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六、酝酿

科级干部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七、讨论决定

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到会方为有效。

与会党委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党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全体应到会党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形式可以是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问向卫健委党上报。

八、任职轮岗免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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