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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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一篇)

一、前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为了加强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指导。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

《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危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

具体定义如下: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搭设、拆除工程。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吊装作业。

4.脚手架工程:各类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工程。

5.拆除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作业。

6.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

三、安全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危大工程进行论证,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2.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和工程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危大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

3.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4.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四、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1.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危大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施工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方案的审核:

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好的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重点关注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内容。

3.施工方案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

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确保变更后的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其了解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2.施工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危大工程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措施、应急物资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监督管理

1.政府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2.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监督举报,确保危大工程的安全。

七、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未组织专家对危大工程进行论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危大工程安全技术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由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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