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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有限公司
风电设备异常情况汇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生产现场信息通畅,使各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使应急响应、安全监控工作有效进行,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SD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风电场、生产运营中心。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主要设备:系指出现缺陷直接威胁设备安全运行和影响机组出力的设备。主要包括:
1.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叶片、轮毂、主轴及主轴承、主齿轮箱、发电机、变频器等)、箱式变压器、35kV高压开关柜、主变压器、升压站高压设备、送出线路等。
2.220kV、110kV、35kV母线和线路断路器、隔离开关及上述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保护装置、升压站监控系统(NCS系统)、风机集中监控系统(SCADA系统)、风机主控系统等。
3.涉网相关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风(光)功率预测系统等。
(二)主要辅机设备:系指直接影响机组出力或间接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或对机组运行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的设备。主要包括:偏航电机及减速机、变桨电机及减速机、变桨通讯滑环、主齿轮箱冷却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的控制、保护、自动调节系统等。
(三)辅机设备:系指不影响机组正常运行或对机组运行经济效益影响很小的设备。主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外的设备均为辅机设备。
(四)重大设备缺陷
1.严重威胁系统和主要设备安全以及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缺陷。
2.风力机组大部件(包括叶片、轮毂、主轴及主轴承、主齿轮箱、发电机、变频器等)已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使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的缺陷。
3.220kV、110kV、35kV设备及线路非计划停运的缺陷。
4.涉网电气设备或自动装置故障。
5.热网系统故障需要退出运行时。
6.主要电气或风机设备保护保护退出运行。
(五)重要设备缺陷
1.造成机组出力达不到设计标准或铭牌出力,通过停机后才能消除的缺陷。
2.不影响机组出力,系统允许隔绝,但必须停止运行才可能消除的主要设备和主要辅机缺陷。
3.严重影响机组经济技术指标的缺陷,消除工艺复杂,必须停止运行才可消除的主要辅机和设备缺陷。
4.主要电气或风机设备自动调节功能失效的设备缺陷。
(六)一般设备缺陷
1.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或降低设备出力,不需要改变运行方式、解列系统和设备的缺陷。
2.建筑物、门窗及一般影响文明生产的设备缺陷。
(七)重大操作
1.风电场场站全部停电。
2.220kV、110kV(或35kV)送出线路停、送电。
3.220kV、110kV(或35kV)母线停、送电。
4.主变压器和110kV及以上设备停、送电。
5.220kV线路等主要设备保护投入、退出。
6.重要试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
(一)担任本制度的执行人,接到风场、生产运营中心汇报后,应全面掌握风场设备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二)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对本制度执行情况提出自查评价意见,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填写反馈单,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设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对设备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对风场异常情况处置方案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设备异常情况分析会议,降低设备异常情况的发生次数。
第五条风电场场长、生产运营中心主管
(一)担任本制度的执行人;
(二)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对本制度执行情况提出自查评价意见,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填写反馈单,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条风电场专业主管(或专工)
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制度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对本制度执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报风电场场长。
第七条风电场运行值班负责人、生产运营中心运行值班负责人负责执行本制度,按照本制度进行汇报。
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汇报要求
(一)风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值班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汇报风电场场长和风场专业主管(或专工)及生产运营中心,风电场场长、生产运营中心主管在接到汇报后第一时间向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主任、生产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汇报。
生产运营中心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生产运营中心值班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汇报生产运营中心主管,生产运营中心主管在接到汇报后第一时间向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主任、生产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汇报。
(二)风场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时,值班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汇报风电场场长和风场专业主管(或专工)及生产运营中心,风电场场长、生产运营中心主管在接到汇报后第一时间向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主任、生产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汇报。
生产运营中心发现风场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时,生产运营中心值班负责人应联系风场值班负责人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报生产运营中心主管,生产运营中心主管在接到汇报后第一时间向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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