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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301041062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4】(主)028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保险适用于投保团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投保人应对上述团体具备保险利益。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释义二)(含65周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为必选责任,“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罹患疾病,在医院(释义五)接受住院(释义六)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七)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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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含第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单项或两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免赔额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保险人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八)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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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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