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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

注册号:C00017932512022110922391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3】(主)001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释义二)(含7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罹患疾病,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释义五)进行在线问诊并购药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的药品(释义七)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单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但保险人每次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限额为限。

给付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药品须由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在线问诊后提供用药建议或开具处方(释义

八),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二)药品仅限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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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须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购买上述的药品;

(四)该药品必须为本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药物。

对于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单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免赔额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接受在线问诊后购药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中,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单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限额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接受在线问诊后购药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接受在线问诊后购药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在单位时间(释义九)内累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的给付次数以本合同约定的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频次为限,保险人累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的给付次数以本合同约定的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总次数为限。

累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次数达到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总次数或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单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免赔额、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比例、单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限额、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频次、在线问诊药品费用给付总次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项责任下的指定的医疗机构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名单为准。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的名单为准。

第七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十)、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本次治疗费用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八条责任免除

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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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购药的;

(五)被保险人持有经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的处方但自行购买的药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品;

(七)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八)药品处方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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