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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

案情简介:郑某,时年63岁,大田县广平镇人,1985年进入福

建省大田县煤矿工作,为井下采掘工,20xx年7月该矿改制为三明市

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煤业)。20xx年1月,郑某由于年龄

和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20xx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

检查结果出来后,郑某多次找联发公司,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有

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拒绝。笔者接受法律援助中

心指派后,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

申请劳动仲裁,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7日作出裁

定,以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予受理。20xx年

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一是关于退休职工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

题;二是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诉请工伤待遇能否得到

支持的问题。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于20xx年

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煤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

补偿金共计人民币计20xx30.8元。20xx年5月9日,郑某于拿到本

案全部执行款,本案圆满结案。

4、法律依据:承办本案时主要法律依据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

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2号)认为,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

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

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2

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时15分许,胡某驾驶二轮摩托

车(后座载有母亲陈某)在省道秀里线吴山乡吉州村路段与闽DB6019号

重型半牵引车相碰,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

故。后经工伤认定部门查实:1、20xx年10月10日8时陈某、胡某

下班情况属实;2、胡某及母亲陈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3、胡某及母亲陈某上班的公司厂区内有安排职

工宿舍且厂内有食堂。但由于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职工

宿舍内有安排厨房。为了节省伙食费的开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买

菜、煮饭。

2、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厂区内有职工宿舍、食堂,职工下班时间

后去购买日用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

3、案件结果: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

的父亲起诉到法院,一审未结案。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

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

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3

案情介绍

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

团高级技工学院。20xx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

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xx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

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

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

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xx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

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

认定为工伤。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xx年7月10

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

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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