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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满上班不能带手机规定跳江,规定合法吗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现代社会,劳动者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班已成为常态,但智能手机的功能很多,如拍照、玩游戏、获取各方面资讯等,劳动者携带手机会影响工作效率,甚至也会增加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泄密的风险。基于此,有些用人单位禁止一些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对违反者会给予相应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侵犯劳动者的通讯自由权益呢?这个权利可是由《宪法》和《民法典》赋予的呢!

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杨洪勋于2008年2月18日入职,工作岗位为调试机器技术人员,双方于2014年6月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6月22日及2016年9月6日,旺纬公司分别发出通知,基于其与客户签订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合理防止产品技术外泄、避免影响工作以及车间管理,规定员工禁止携带手机进入车间,如有携带手机的,上班前必须交于各班组长存在保安室储物柜以待下班领回,有违上述规定予以开除。杨洪勋确认收到上述通知,并且在2016年9月6日的通知上签名。2016年11月21日,旺纬公司在例行巡线检查时发现杨洪勋携带手机。旺纬公司认为杨洪勋在工作时间违规私带手机进入车间,被发现后仍强词狡辩,喧哗谩骂怠工,毫无悔改之心,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公司厂规5.11.6第E项“罢工、怠工或鼓励他人怠工(予以开除)”,对杨洪勋作开除处理。

仲裁结果:解除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杨洪勋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旺纬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10000元。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6]22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旺纬公司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杨洪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97596元;二、驳回旺纬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

一审结果:解除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旺纬公司以通知方式设立禁止携带手机进入车间的规定,消灭员工在车间持有手机通讯设备之权利,并且处罚程度定性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该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等程序。旺纬公司关于“禁止员工携带手机进入车间”的通知,虽然有召开员工大会“告知”,也经公示和员工代表签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对于“开除”工作等严重员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应经民主程序,与员工充分协商。“禁止员工携带手机进入车间”否则“予以开除”以“通知”的发出,即使召开员工大会,也仅为用人单位单方面作为告知性表示,不足以体现该制度的制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充分的民主协商过程,因此,旺纬公司“禁止员工携带手机进入车间”否则“予以开除”的制度,其制定存在程序瑕疵,不能直接予以适用,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评价。

在规章制度制定存在程序瑕疵之情形下,对于违反劳动纪律严重性的判断,应当比照旺纬公司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最类似条款,评价杨洪勋的行为是否符合同一处罚标准。旺纬公司提交的《员工厂规手册》规章制度中,并未有类似“携带手机进入车间”等情况,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旺纬公司所提交的《员工厂规手册》不足以证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

此外,旺纬公司根据《员工厂规手册》第5.11.6第E项“罢工、怠工或鼓励他人怠工(予以开除)”,对杨洪勋作开除处理。根据旺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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