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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

作者:朱虹孙子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很大

的亮点就是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新的办案依据,

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

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本文拟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适用等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如何

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所带来的新挑战。

关键词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口供挑战

作者简介:朱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宣传科科长;孙子晶,北京市房山区人

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84-02

“佘祥林案”在社会上曾一度引起轩然大波。造成这起冤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侦查机关通过

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后以此作为定案依据,而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也未将以此获取的口供予以排

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为了避免类似冤案再度发生,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上升到法律的效力等级,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但同时这一规定的引入势必会提高侦查

人员取证要求,增加取证难度,从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积极应对在工

作中面临的挑战是检察机关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及其确立的必要性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最初确立于美国,是指依照一国法

律,享有取证权的特定人员在违反法律某些规定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不得作

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换句话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不得采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到的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历史必然性

法律发展的最终方向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应立足于消除所

有不公、不人道的取证方式,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是达成这一目的的途径之一,也是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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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领域实现人的主体地位的手段之一。从世界各国和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来看,设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旧是大势所趋。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现实可能性

由于办案人员水平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违法侦查行为极可能会对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构成

侵犯。相关部门为了避免类似“佘祥林案”的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企图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来

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这也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而且从其他各国经验

来看,要想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及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

(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及适用

不得强迫任何1.人自证其罪。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罪。”此法条强调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

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

特别是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由于在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

早日结案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成为可能侵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

面,因此此次修改刑诉法专门增加了此规定。

首先,这里所讲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并不冲突。法律这样规定,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禁

止侦查人员采取暴力手段让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违背事实。但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

事实的行为法律是持鼓励的态度,且不反对适用讯问技巧。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2.围和原则。《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五十四条。对非法收集的言词

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原则,只要有证据证明是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的,均

应无例外地予以排除;而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考虑到这种实物证据具有唯一性、不可恢复性,以及当前收集证据的困难度,对此种证据的排

除做了严格的限制。即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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