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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

为更好地维护控诉双方平等地位,以追求诉讼程序和实体上的正义。那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

就应重视如何筛选和适用证据,证据可采性规则就是这样一种证据筛选适用规则。我国诉讼法理论

界对于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并不十分充分,且长期侧重于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有关

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论著并不多,所以笔者希望能够在传统的证据法理论的基础上,认真研

究与借鉴先进法制国家的司法经验,并进行总结与思考,以期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

则的理论与实践。在我国诉讼法领域中,对于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有关界定并不十

分清晰,民事诉讼领域尤其如此,所以本文希望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概念界定开始来进行

论述,然后进一步阐述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价值,以有利于进一步对该理论进行研究,

以及为完善我国可采性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外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

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证据理论中的术语,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产生与发展也在英美国家之中。

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历史来看,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发展首先是伴随着陪审制的产生而来的,

陪审制,“原则上,法律问题由法官解决,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解决”而基于陪审团人群的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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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审判公平有效地进行,所以必须有一系列相关规则来约束。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传统上

实行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选择的,他们不像职业法官那样精通法律,富有审

判经验,容易受到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的误导而对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为防范陪审员被当事人

提出的证据资料引入歧途,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和制定法逐步形成了以证据的可采性(亦称容许

性)为主线的一系列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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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法官可以运用这些规则对当事人双方所举的证据进行可采性审查,从而排除与法律﹑政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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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的证据,从而防止不可采证据对于陪审团的误导,进而避免产生有失法律公正的情况发生。同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确立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形成。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中,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依赖于当事人,审判所依赖的证据材料由当事人提供,尤其是举证程序

中的当事人主义,使当事人双方在举证这一环节上形成举证竞争状态,而法官则居中裁判。这时当

1沈达明编:《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2李浩:《民事证据立法与证据制度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1版第5期。

3齐树洁:《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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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权力较大,诉讼控辩双方竞争十分激烈,为保证诉讼审判公正性,就需要确立相关约束性的证

据规则加以规制。尤其是一系列有关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可采规则随之产生,为保证证人证言真实

性提供保障。这样,随着英美法系证据可采性理论的发展,以及一系列判例的出现,使相关证据可

采性规则的理论得以发展,制度得以确立。综上所诉,可以看出证据可采性规则是当事人主义与陪

审制度发展的产物,陪审制度依赖可采性规则限定证据范围,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依靠证据可采

性规则规制举证行为。虽然现代英美司法中陪审制度正日益衰弱,已不复当年之勇,但与之而来的

证据规则却依然不断发展,生机勃勃。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

关于证据可采性概念问题,现在我国学者对于这一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还存在一定混乱。

笔者认为要界定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概念,首先应明晰证据可采性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关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义来讲就是在使用证据时应排除以下三种证据:(1)依照关联性规

则﹑真实性规则应当排除的证据。(2)可能损害法律所保护的更大的利益的证据。(3)可能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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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使诉讼程序产生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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