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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推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落实措施;

(三)科学施工,规范操作,确保质量;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增强意识。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第二章识别与评估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识别。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阶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评估,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包括:

(一)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周边环境等;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事故类型及其危害程度;

(三)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应急救援等。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隔离、防护、警戒等安全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三)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人员;

(四)应急响应程序、措施;

(五)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识别、评估的;

(二)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监督检查的;

(五)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六)发生安全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

(一)高空作业、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

(二)爆破、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用电等;

(三)其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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