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范文12篇(全文).pdf

  1. 1、本文档共5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律原则第1篇

法律原则一般认为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一是在价值层面上,

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

理的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

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二是在技术层面上,

由于规则自身开放结构的特性,决定了其与社会实体价值之间

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法官又不能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

定而拒绝审判,原则作为一种替代物,常常成为法官推理和判

案的根据。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仅具有有限理性,因为这只是无

任何实证分析的主观良好愿望。原则的实际运行状态,以及对

法治的影响,恐怕到现在还是一笔糊涂帐。

案例在揭示原则的实际运行状态方面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因为它恰恰最能反映出法官对原则的真实态度,以及原则在何

种意义上使用。案件的原委是:黄永彬和蒋伦芳是四川省泸州天

他小22岁的张学英相识,并产生感情。1996年年底二人公开

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发现自己已经患有

肝癌,属于肝癌晚期。在黄永彬患病,即将离开人世之前,张

学英不顾别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黄永

彬的妻子身份陪伴在黄的身边,守护在病床前。2001年4月17

日,黄永彬通过一位朋友找到律师,表示死后将把自己财产遗

赠张学英。在律师的配合下。黄永彬于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

区公证处对下述遗赠进行了公证:“我决定将依法所得住房补贴

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

四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赠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

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四天以后的2001年4月

22日,黄永彬去世。4月25日黄永彬的朋友公开宣读了这份遗

嘱。之后,由于作为黄永彬合法妻子的蒋伦芳拒绝执行这个遗

嘱。几天后。张学英将蒋伦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

伦芳执行遗嘱。

对于此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完全

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应当支

持原告的主张。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然符合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却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社会公序

良俗的规定,应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法院支持了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我国法律对该行为已有确切的规定,但法

官依然运用了原则判案,他们的理由借用“纳溪区法院副院长”

的话:执法,司法机关不能机械的执行法律;而应该领会立法的

意图,在领会立法的前提下执行法律;这种意见是否正确,值得

深入探讨。在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看来凡是第三者其任何权益

都不应得到法律的救济,甚至认为立法者立法时如果考虑到这

种情况也会采取相同的态度,因此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过是一个

误会,真正的立法意图在原则而不在规则那里。这种判决是值

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其一错误的理解了规则和原则的地位和作

用。尽管原则是法律的灵魂,通过原则可以彰显法律的本质,

难道同样是立法者制定的规则就不能反映立法者的意图,不是

法律本质的反映?与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道理相同,在这个案件中,

有规则时,原则就不能优先适用。其二错误的理解了法官的职

责。法官首先应当遵从法律,不得掺杂自己的道德情感。就本

案来说,法官为了彰显自己的道德欲求而剥夺一个已故者的财

产处分权,一个可怜女子的受遗赠权。从另一个角度考虑的话,

是不是也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

不管如何,这个案件至少表明了这样一种危险态度:如果规

则不符合法官的某种需要,就有可能被弃之不用。

2规则的功能

规则作为法的要素之一,具有与原则相反的特性。(1)在

内容上,规则具有确定性,这从根本上不同于原则的抽象性,

模糊性和概括性。(2)在逻辑结构上,我国学者一般主张原则

由假定,处理,法律结果三个部分组成,这样的结构确定性程

度相当高,因此它可以具体的指明人们如何正确的行为,正是

这种特性与法治的特性不谋而合。尤其在司法判决中,必须严

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地方,法官不

得擅自逾越。

自然法学从必要性的角度来论证法治,因此它通常讲的都

是法治的优点,而分析实证法学则主要是从技术层面支持法治,

因此较为关注法律自身的自主性和确定性。总结分析实证法学

各个时期的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1)法律与道德

无涉。他们认为道德的东西虽然重要,但它仅仅是属于个人价

值的选择的问题,如果将法律与道德混淆,必然破坏法律的权

威性,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为此这些法律实证主义者试

文档评论(0)

乐毅淘文斋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2113104600004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