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典型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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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位于白云区嘉禾街长湴工业街的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经营者为单雪英,设有电镀线1条,冲床、手动冲压机、高速台式钻床等若干台。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属“无牌无证”高污染作坊,生产过程中电镀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15年1月4日上午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鉴于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其生产设备。【“查封扣押”案例】—高污染作坊直排废气、废水案【案情介绍】2015年1月21日,张家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凤凰镇的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有排放废水情况。环保局工作人员随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在公司东侧正有一根软管往东面围墙边打水,围墙边有一个洞口,软管打出的水正通过洞口往河中排放。从排水的现状看,所排放的水应该是废水。环保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排放水、排放河道进行采样,对排放、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沿排水管走向调查排水来源。经查,排放水为中鼎化学有限公司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集水池内废水。工作人员现场对该集水池进行了采样取证。查明相关情况后,环保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企业环保负责人到现场确认通过软管排放废水情况,要求企业停产整改,同时约见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现场操作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进一步调查,该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集水池内水为抽真空废水,产生量约为5吨/周,正常情况下该废水将抽至煤堆场作为浇煤补充水,排放废水管道为热电车间煤场烧水管道,已存在多年。经监测分析,公司通过软管外排水化学需氧量为2.5×103mg/L,总磷为2.26mg/L,均分别超过相关标准。张家港环保部门决定从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对该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查封扣押”案例】—软管偷排废水案【案情介绍】2016年1月5日,福建省宁德市环保局、蕉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拆解厂现场检查,发现该汽车拆解厂存在将切割后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渗的场地上,废机油(危废代码:HW08)漫流地面,通过土壤浅坑渗排地下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查办】该汽车拆解厂将切割后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渗的场地上,废机油(危废代码:HW08)漫流地面,通过土壤浅坑渗排地下。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宁德市环保局对该汽车拆解厂的5台气割机、1台供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并明确告之应当妥善保管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并对其涉嫌污染环境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封扣押”案例】—通过土壤浅坑渗排危险废物案【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水源保护”案例】——勤辉公司诉奉贤区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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