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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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

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

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

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

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

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也即对

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

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

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取证行

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这种通过非法手段

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

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

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涉及价值的权衡。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

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

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

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

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反之,如果对

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是

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

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

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

异[1]。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

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3、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主要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以及在非法获取的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的证据。各国

对这三类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对待非法言词证据的态度上,各国采取的做法较为一致:通

常都是明文规定将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以美国为例,美国对非

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是建立在一系列判例的基础之上。在1943年麦

克纳普案、1957年玛勒利案及1966年米兰达案等案件的判决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违反联邦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关于不受

强迫自证其罪以及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规定,或者违反米兰达规则

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另外,英国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中也规定,对于控方证据中的被告

人供述,若有证据证明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法庭就不得将该供

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提出,除非检察官能证明该供述并非通

过非法方式获取,并且这一证明还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该条款还规定,诉讼中的公诉方计划提出的证据只要包含被告人供

述,法庭就可以自行要求公诉方证明该供述是合法获取的,只有满

足了这个条件,该供述才能被允许在法庭上提出。值得一提的是,

一些国际公约也认可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联合国1984年

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

约》第15条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

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

作被控施行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2]

对于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各国原则上都确立了排除规则,但

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主要存在三种方式:全部排除;原则上排

除并设置若干例外;由法官裁量决定是否排除。意大利刑事诉讼法

典规定,对于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获得的实物证据,不得加以使用,

而且对于这些证据的不可使用性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

指出。美国做法类似,依据《宪法修正案》第4条关于“人民保护

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

受侵犯”的规定,通过判例确定了严格的排除规则。在1914年威

克斯案、1961年马普案等一系列判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

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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