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制度》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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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

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

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

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

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

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

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

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

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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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

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

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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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

(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

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

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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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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