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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本章内容];第一节概述;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案例分析:;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于是,承运人放货。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
下的运费20多万美元。
问: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作为代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二、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二)国际惯例
目前,国际社会尚不存在规范化的,专门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惯例。
(三)国内法规范
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于民法、商法典之中,其中一些国家制定单行法。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是调整国内和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法定代理权产生;(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明示代理
2、默示代理
3、客观必须的代理
4、追认的代理;1、实际授权
(1)明示代理;(2)暗示代理(默示授权);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3、客观必须的代理;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练一练:;;4、追认的代理;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2)英美法的规定;;4、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例外:(不构成表见代理);;;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第三节代理的法律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B外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继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货物到达目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
【法律问题】
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分析:
本案中,B外运公司接受了A外运公司的委托,应尽到的代理人的谨慎义务,即对货物应妥善照料,对于放置在露天堆场的货物进行必要的苫盖,货物在港口继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导致货物大部分残损,因此,应承但货物淋湿赔偿责任。;案例2自己代理禁止
【案情摘要】甲在A市有三居室住房一套。后来甲全家迁到B市,遂委托其在A市的朋友乙将该房屋卖掉。一月后,乙电话告知甲房屋已卖掉,房款5万元亦已汇至甲银行账户。甲后来听说房屋系乙购买,遂要求乙退房;乙声称他所支付的买价系按市场价计算的,坚持不退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乙所说属实。;【法律问题】
1.本案中,乙该不该退房?
2.如果甲不要求退房,乙的行为是否有效?;【参考结论】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为自己代理,即乙是代理甲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甲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才有效。本案中,甲坚持退房,不予追认,故法院应当判定乙的行为为无效代理。; B、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C、不密谋私利
D、不泄露商业机密
[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
6、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
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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