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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总结--法律第
33-37章
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
1.
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
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
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
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干预
力量综合作用的经济形态。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整,表现为
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协调作用。具体来说,调整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①民商法;②经济
法;③其他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
法等法律部门。
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对资源配置的基
础性作用。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
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
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民商法主要包括《民法总则》
《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票据法》
《证券法》等。
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在经济领域,法律的调
1
整对象即是经济关系。
5.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种具
体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
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等。
6.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
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其内容具体包括:
①维护公平竞争关系;②产品质量管理关系;③消费者权益
保护关系。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
7.
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
关系,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从
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
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
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物权和债权相比,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有:①物权是绝
8.
对权,又称“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②
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
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债权是请求权,是请求债
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物
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
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债
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⑤物权具有追及
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不具有对
2
内优先的效力。
9.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
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
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担
保物权的特征有:①价值权性;②法定性;③从属性;④不
可分性;⑤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
10.
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
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
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
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11.需要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①集体土地所有权;
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
⑥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9抵押权;10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物权法定原则,指物
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
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②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
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③物权公示原则,指民
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
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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