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小结.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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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及渊源

一、概念

调整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各种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公法国际商法:私法,实体法国际私法:冲突法

公法与私法:有多种划分标准:①目的说;②主体说;③生活关系说

一般而言,都将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归入公法,而民法、公司法、商法、保险法、

海商法等归入私法。

实体法与冲突法:实体法直接规定;冲突法不具体规定。

二、国际商法的重要作用

⒈是促进国际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⒉是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⒈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⒉国际贸易惯例。

⒊国际贸易判例及判断。

除上述三方面以外,各国国内法是国际商法法源的重要补充。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条约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国际条约由国家共同制定并批准采用,一般来说,对本国公民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惯例不具有该特征。

联系:两者之间的分界日渐淡化与模糊。

第一,某些情况下,国际条约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采用时,才适用当事人的合同。

第二,有些国际贸易惯例已被纳入国内法而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三,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加强,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其适用无需当事人明示表示

同意,法院有权按国际贸易惯例来解释合同。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人法时期(特征:跨国性与统一性)

二、民商法时期

三、国际商法趋向统一

统一的途径:

⑴通过国际外交会议订立国际条约的形式,由缔约国及国际组织共同制定并采用适用

于国际商务活动的统一规范。

⑵由一些国际组织或民间商业团体编纂国际贸易惯例。

⑶区域性及行业性习惯做法的保留与采用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⒈含义

当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民事法律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法律

⒉特征

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这是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⑵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⑶合同是合法行为。

二、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般地,应满足一下条件:当事人之间应通过要约与对承诺达成一项可执行的协议;合同

当事人应具备订约能力;合同形式与内容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要

有约因或对价。

(二)要约(Offer)

⒈定义: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⒉成立条件

⑴原则上向特定人提出。

⑵须以某种方式清楚明确传达至受要约人方可生效。

⑶明确表明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用于确定要约人订约的真实意图,受要约人可据此确定

合同的内容。

⑷要约人表明受要约约束。

若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称为邀请要约。

⒊邀请要约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别

⒋要约能否撤销?

⑴英美法

⑵大陆法

⑶我国合同法第18条

⒌要约的失效

⑴要约人撤销或撤回要约。

⑵要约受到受要约人的拒绝或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⑶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⑷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已到。

(三)承诺

⒈定义

⒉构成要件

⑴由受要约人作出。

⑵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⑶内容须与要约相一致。

⑷通知方式须符合要约的指定。

⒊承诺生效时间

⑴英美法的“投邮主义”或“发信原则”。

⑵德国法的“到达主义”或“受信原则”。

⒋承诺的撤回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撤回的前提:承诺未生效。

(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⒈自然人

⒉法人(公司是最常见的法人形式)

(五)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

⒈大陆法

⑴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定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⑵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如商事合同

原则: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

⒉英美法

⑴正式合同。即签字蜡封合同。该类合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签字、盖章、封闭和交存等手

续方能使合同生效。

⑵简式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不要求以签字蜡封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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