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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政徭奄法|荤2014年第8期主·题研讨
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木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杜国明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542)
摘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继续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扩大监管权力边界的同时,却
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社会共同治理和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重行轻民”的立法思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未能真正建立:请求赔偿主体狭窄;强制“先行赔付”易侵害经营者利益:虚
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并不公平:检验、认证机构赔偿责任边界不清;虚假信息责任条
款易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条款主观过错条件缺位。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当在保留
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时,增加民事责任专章:把食品安全侵权赔偿主体范围由“消费者”扩大为“受
害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不宜采用“先
行赔付”原则,而宜要求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过错连带责
任和无过错有限(广告收入)责任制度:准确界定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缺陷食品侵权责任
的归贵原则、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4)08—0022—08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肇始于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特别是2009年通过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建立
起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家标准体系、风险评估体系、事故处理机制等多项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食
作者简介:杜国明,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
本文系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政策研究”(项目编号的成果。
22
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品管理已经由以数量管理为主的阶段发展到以质量安全管理为主的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
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该说,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不可谓不严,但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更侧重于加强政府监管,更强调用加大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的手段来抑制食品违法行为,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出现了法律责任规制系统的结构性缺
陷。2013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4年7月2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向全社会公布。订草案》从改革监管方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倡社会共治、加大惩罚力度等方
面修改了现行食《品安全法》。①不过,《修订草案》依然体现出立法者继续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
决心,对于加强监管的规范可谓不遗余力,却忽视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事实上,对食品
违法经营者,既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更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只有三大法律责任共同
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和引导等社会功能,从而调动各种社会维权力量共同制
约食品违法行为。
二、“社会共治”视角下订草案》民事责任立法之检讨
顾名思义,“社会共治”就是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解决社会问题,而非仅仅依靠政府的“管
治”。修《订草案》总则第3条把“社会共治”作为该法四大立法原则之一,相对于现行食《品安全法》,
该草案无疑在立法理念上有了巨大进步。遗憾的是,尽管修《订草案》开宗明义地提出了“社会共治”
的立法原则,但该原则并没有其在具体法条设计中完全得到落实。
(一)“重行轻民”的立法思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食《品安全法》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法,但它规范了一些食品安全责任。从本质上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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