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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签字日期
篇一:担保合同签署日期
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
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
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
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
保合同)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
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
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201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
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
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
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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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
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201
年第10期。篇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
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
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
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
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
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
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
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
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
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
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二)抵押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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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
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
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
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
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
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
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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